法律咨询

在吗,集体土地使用权能执行吗

房产纠纷
2020-09-29 03:05:08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鉴于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有较为严格的限制,一般情况下,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成为人民法院的执行标的。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予以处理。
  • 土地纠纷的实质是土地权属纠纷,即是指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它包括农地、山地、草原、水域等因所有权、使用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争执。权属纠纷发生的原因很多,主要是由于地界不清、土地权属紊乱、政策和体制的变更,以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等。
      (一)土改、合作化时留下来的土地权属未定,地界无明显的标志或土地证上规定得不够明确。
      (二)公社化时期体制调整,新划地界不清或调整不合理,协议书订得不明确。
      (三)因过去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变动的土地。
      (四)因历年集体搞水利建设、平整土地造成地界变更,土地原有状况或新队之间归并,原有田界铲除,无原始记载,现在恢复乡村原建制无历史依据可查考的土地。
      (五)因行政区划变更,原社队之间、社队与国有土地之间因插花地互越地界以致地界不清的土地。
      (六)因移民开荒,侵占他队的荒山、荒坡、荒地和原权属不清的公共土地。
      (七)因其他各种历史原因遗留下来的土地瓜葛问题。
      (八)因土地的征用、承包等引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而产生的权属争议等。
      (九)乡镇集体企业建设用地,由于过去没有具体规定,需要重新给予核定。
      (十)乡村公共事业或公益事业占有的土地,过去没有给过补偿,群众后来提出要补偿等问题。
      (十一)1950年无偿划拨的荒山、荒坡、荒地等,当时未计算面积,并无规定地界,几经变迁,从而引起地权、地界的争议。
      (十二)有的单位征用土地的证据遗失,无据可查,从而引起的土地争议。
      (十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因地界不清,从而引起的土地争议及城镇个人因地界不清引起的土地权属争议。
      (十四)企业与企业之间因土地权属不清引起的土地属争议。
  •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为特殊民事主体,主要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和公益性组织,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个别情况下,才可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对于集体土地企业使用权的对外出租,法律是有限制条件的,即仅限于出租与集体经济组织开办的或以入股、联营形式与他人共同举办的乡镇企业。
  • 不同类的土地纠纷依不同途径解决:
    土地确权纠纷
    土地确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侵权纠纷
    土地侵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也可不经行政调处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土地行政争议
    土地行政争议,按一般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程序处理。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