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1997年7月在上海某外资企业工作,在1999年7月取得该司10万元的购房资助金(应属借款形式:在广州公证处公证我须为该司工作5年方可完全取得以上资助金,若两年内离开公司无论是辞职或公司与本人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因素,第2-3年则需归还资助金的80%,第3年归还60%,直至5年不用归还)。在2002年12月31日公司不与我续签合同,并追讨80%的资助金。并委托该司长年法律顾问与我讨论归还问题,最终双方签订还款协议归还32000元。在我还款16000元时,发现公司其他同事由于不服双方公证的领取资助金协议,后经上海当地法院判决:由于该协议对员工不公平,否决了双方公证的协议,提出应该按照工作一年低偿借款20%的类推方式还款,取得资助金前工作满3年则同样取消20%的借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