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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中科院研究生院学习,10月9日入住高能所专家招待所,20日在招待所丢失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一台(本人怀疑为内部人员作案,因为房间只有服务员才能开门,其他没有任何盗窃的迹象),虽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目前案情无进展。在10月25日左右提出经济索赔,但他们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责任,拒绝作任何赔偿。他们声称只有在柜台寄存的东西丢失才会赔偿,不寄存概不负责。 本人现在想索赔,主要是笔记本里的文件的价值,例如个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学位证书及工作上的资料。同时由于招待所对此事迟迟不作答复,本人的学习受到了影响,想进行精神索赔。

涉外纠纷
2004-11-23 21:50:2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1。住宿宾馆招待所对客人的财产有保管的义务,客人也有权利自行保管这些财物。据我了解许多旅馆招待所都有公告提示,贵重物品请交柜台保管,否则后果自负或者让客人填写一个本人未带贵重物品的声明,这种情况下应当视为客人自己承担了对物品的保管责任,客人入住后就自动放弃丢失物品的索赔权
    2。如果你住的招待所没有这类声明,你也没有声明你随身携带贵重物品,该贵重物品的保管责任属于谁,将很难确定。法院很可能认定该物品的保管责任归你而不属于招待所。如果认定招待所有保管责任,但你要证明你丢失的物品确实是在该招待所丢失,和丢失物品的价值,这种举证是很困难的。即使你出示了购物发票,能够证明你丢失物品的价格,并有证人证明该物品丢失前存放于招待所,法院也只能按该物品的现在市场价格加上折旧价格适当赔偿
    3。丢失物品的知识产权价值及精神损害法院不会支持你的赔偿要求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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