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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海员,工资在新加坡油轮为625美元每月,1999.12 -2001.10期间,远远低于外派劳务协调机构规定1156美元每月,然而天津航通海员技术服务中心却向本人收取350美元每月的高额管理费,远远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限额劳务合同工资25%,本人多次于公司交涉,而且上交公司3950.0美元,但是公司明知国家规定却坚持向本人收取350美元每月的高额管理费,并扣押本人的证书一年多,不仅不发工资也不让上船工作2002年12月12日强行令本人再交给天津航通海员技术服务中心3000人民币,并在新的劳务合同下写下欠款2967美元,才让我登船工作,当时,本人已经一年多没有工作了,而且天津航通海员技术服务中心三年多没发工资给我,培训费四千多元也是从朋友那借的,万般无奈之下,被破签了合同。

损害赔偿
2004-11-18 09: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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