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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在医院工作的,跟医院签了3年劳动合同,今年9月30日到期,因为考上研究生了,要从医院辞职,医院说我合同没到期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否则档案不给我,我由于着急调档案,就先支付了3500的违约金,让医院写了收据。合同中有一条规定:在不具备法定或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情形下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违约金3万元。原话就是这。我觉得我没有违约,提前30天打的辞职报告,30天后才走的,我现在想问一下医院让赔偿违约金合法吗?我违约了吗?

劳动纠纷
2020-08-31 10:06:23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 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 是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按此规定辞职是合法的,并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时间一到可以离职。不过劳动者要留存好按规定辞职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因此扣发工资,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可以再要回工资。
  • 我国法律规定了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提前离职的情况下,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请求劳动者支付一定的违约金来补偿用人单位。具体数额可以依照我国合同法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但是劳动者如果没有体检辞职,而是正常的提前三天或一个月辞职,办理了辞职手续的,用人单位不应当以任何理由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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