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法律没有对“收房”行为违约进行规定,但是对交付房屋或支付购房款进行了规定。吐过“收房”日期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进行了约定,以《合同法》的规定为依据,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收房时间及违约责任,则应当承担违约的不利后果。如果合同中并未约定在“收房”日期未收房的违约责任,则根据具体民事行为分析判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