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4年6月24日深夜被玻璃割伤右脚踝关节前部,就近到兴国县客家路"快康诊所"治疗,治疗中多次提醒大夫仔细检查有没有伤及肌腱,回答说一定没有,于是处理伤口.一个月后发现伤口愈合了脚掌却提不起,到大医院检查是肌腱断裂,于是马上进行手术,现正在恢复中.治疗花去8000元. 2004年8月27日我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9月27日开庭审理,确定了该诊所属于医疗事故,11月1日双方调解该诊所赔偿我标的的60%. 11月10日经本县人民医院鉴定为十级伤残,请问我还能再次提起伤残诉讼吗?胜诉机会有多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