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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孙吴县原印刷厂工人,2003年下半年所有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当时推举李维尧等4人为职工代表,负责与经委协调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问题,当时单位的设备没有全部处理(说不是破产,是单位改制),厂房己经拍卖,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没有支付96年以来的养老保险金,只给付部分经济补偿2000元至8000元不等.之后,于2003年11月在经委主持下把剩余设备卖掉,将设备款11000元交给李维尧,并与其签订协议李负责发给全厂职工,但事后,李与其它3名职工代表私分.

损害赔偿
2004-11-10 08:20:0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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