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2年11月以20%年利息向一亲戚借了12万元用于经营客运,借款期为30个月,即到2005年6月30日止支付18万元正。每月按时支付金额最低不少于6000元。但我经营不佳,没有按期按额支付。到目前止,仅付6万多给他。他已向法庭提起诉讼了。要求我立即支付到期款7万元。我知道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我现在想知道这20%的年利息受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我应该支付他多少?尽管每期还款数额未达到约定金额,但我一直有在付款。且最终期限未到。11月22日为开庭日期,由于是亲人在法庭上相见,我很不愿意,所以想请一个律师代为处理。不知道代出庭收费如何,有意可与我联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