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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五天前,8.8凌晨,骑电动车正常行驶,对面三个成年人人酒后骑一个电动车,且逆行,把我撞到了,右半边手,胳膊,腿均有不同程度创伤,我驾驶的电瓶车车头及右半边车身受到严重损毁,且衣物也遭到损坏,当时就报警了,交警判对方全责。由于当天是周六凌晨,所以我们于周一到交警大队协商处理,经过协商向对方索赔了1200元误工费,400元衣物破损费,及500元去医院检查的费用。对方并向我们承诺将车修好以后交还我们。我们本想他把车修好以后就去交警大队签字了,解决这次交通事故,但现在我们的车辆仍在维修中,他们就发朋友圈来辱骂我们,让我觉得很不舒服。在此次事故当中,我个人认为没有多问他们多要一分钱,事故当天医生,建议我们去打破伤针,并且住院观察,但我们也是站在对方的角度去考虑,并没有去打破伤风针,且只是简单的拍了个片子,处理了下伤口就回家了。我们再去医院,再从医院回家,以及来回交警大队处理事故的交通费用,也并未向对方索取,我们原本是想大家心平气和的尽快把事情结束,真的是很体谅他们了,并没有想要多要他一分钱,但他却依旧发朋友圈来辱骂我,我就想要得到一个合理的解释,并且他该赔我的钱现在一分都不能少,请问我接下来应该怎么处理?

交通事故
2020-08-29 10:52:03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根据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此外根据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鉴定完成后,交警可以就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就相应问题起诉到法院。
  •   警察认定责任,交强险赔偿后,不足部分,按责任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受理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3.责任认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4.裁决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5.损害赔偿调解。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6.向法院起诉。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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