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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广东健弘药业有限公司工作,于2004年9月1日正式离职,但公司欠本人7和8月工资共计3569.89元,于2004年10月14日在广州市白云区劳动局进行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已作出结论:广东健弘药业有限公司须于2004年10月31日前向本人支付工资款¥3569.89元及本案仲裁费¥520元。但本人于2004年11月1日问该公司取钱时,该公司说没有钱。该公司帐户上已没有钱,但公司内有资产(仓库货物、公司办公设备、空调等),而公司办公设备和空调已有其他公司冻结了。

经济相关
2004-11-01 21:14:4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