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
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
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2)
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例如甲将其所有的书卖给乙,按一般情形,只有在甲把书交给乙时才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力,但甲还想留书阅读,这时甲可以再与乙订立一个租赁或借用协议,使乙取得间接占有,以代替现实交付;
(3)
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例如,甲将其出租的家具卖给乙,但是由于租赁期限未满,暂时无法收回,甲可以把其家具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乙,以代替现实交付;
(4)现实交付,是指直接将标的物转移给他人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