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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母亲于2007年12月18日因病紧急送往长沙湘雅医院,12月20日确诊为白血病,2008年1月17日返回途中去世。 2007年12月24日被告取走母亲三张定期存款和一张定活两便共计76200元。2008年3月7日,原告又发现被告的妻子在2008年2月27日取走母亲的定期存款59505元。二原告于2008年3月14日以遗产继承纠纷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诉称所取款项均为自己个人财产,是由其母亲代为存款,并出具了证人证词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但经法庭查明,其证人证词均属伪造,并在判决书中已经认定。 判决结果: 一、认定原、被告母亲生前被被告盗取的存款59505元为遗产,由二原告各继承24000元;被告继承11505元。 二、76200元以“被告已在其母亲逝世前就已经提取,其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处理”为由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继承
2009-08-12 21: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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