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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4年6月22日20时25分驾车左转弯时不小心压双室线被“电子警察”摄录,7月12日到市交警支队去处理,9月9日我以“工作人员无执法资格,未进行告知、未听取申请人陈述和申辩”为由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于10月1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但由无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做出决定”为由,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04年7月12日作出的第0190024118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刑事行政
2004-10-21 08: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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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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