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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在闸北电厂进行起拔型钢施工,我单位为分包单位,总包单位为市政一公司,业主单位是电网公司。4号当天,电厂进行节前安全检查,检查通知几天前已发给总包单位,但因总包单位工地负责人疏忽,未通知我单位。检查当天我方被查到2人未带安全帽,一人在离地面6米处施工未系安全带,当天电厂安全部门开出罚款通知,共计人民币9000元,(称以电厂安全管理办法为依据处罚),隔天,业主电网公司开出处罚通知,共罚人民币70000元,无明确表示参照依据。以上处罚全开给总包单位,总包单位要求我方支付罚款,否则,自行在工程款中扣除

知识产权
2005-02-21 15:01:3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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