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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协议中的物业管理费是1.5元/平方米,公摊费0.38元/平方米,公摊费不是据实分摊,而是协议中约定的定额,请问这样可以吗?另外,欠缴物业费的业主我们想找一家律师事务所代发律师信,贵所有这个业务吗?

房产纠纷
2020-09-13 11:54:2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在未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占有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应由房产开发商交纳,实际交付后应由业主买受人交纳。一般实践中,物业服务费是以月为单位交纳的,因此,实际生活中,一般是以购房者实际收房之次月开始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另外,业主从开发商处接收房屋时起,业主就对房屋有实际占有、使用的权利,并享受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至于业主由于某种原因未实际居住,则不影响物业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以下几种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

    1.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

    2.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合同服务责任的,全体业主可以拒交,但要具备有力的证据

    3.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物业合同约定的标准;

    4.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

    5.物业公司擅自增加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   《物业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根据这条规定,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能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更不能将物业管理用房出租给他人牟取利益。因为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是全体业主的,物业公司只能使用而不能处置。如果要出租的话,也要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才行,并且出租的收益应归全体业主,物业公司不能占用。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所以,物业公司的说法是不对的,你该代表业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制止物业公司这种侵犯业主权益的行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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