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是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员工,被派遣到其他企业上班,现在被派遣企业涉及改制,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合同到期,我被用人单位退回,与劳务派遣公司涉及经济补偿问题,劳务派遣公司将我们派遣到离家路途远,不便于上班的企业,如我我们不去新派遣单位就让我们签写放弃派遣合同,作为主动解除劳务合同。请问律师,我这种情况可以领到经济补偿吗?劳务派遣公司让我们签写放弃派遣协议,这个协议合规吗?谢谢律师

公司企业
2020-07-20 12:46:12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虽然派遣员工系与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由派遣单位支付工资,但实际上该工资是体现在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单位的派遣费用中。鉴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派遣单位违法法律规定,侵害派遣员工权益的,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其中,就包括了派遣单位侵吞派遣员工工资这一情况。因此,建议就员工工资这部分,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以免不法派遣单位卷款而逃。
  • 派遣员工被用人单位退回到派遣单位,单位是不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的,如果是派遣单位直接辞退员工,单位是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每工作满一年一个月本人工资,不满半年的按照半年计算。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而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 这要看你们的具体约定和相关证据
    追问:殷律师,你好,没有具体协议,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7月的合同终止,我和劳务派遣公司合同未终止,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明确写有条款,劳务派遣公司为规避经济补偿,今天下午提供了2个离家30公里、上班不便的企业给我,若我不去明天就要让我签署放弃派遣协议。请问这种放弃派遣协议合规么?我的经济补偿是否能领到?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