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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9年11月入职,入职签订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以下是本人事件的描述: 1.2020年3月31日被公司临时告知裁员,让第二天不用来上班了。当时公司并没出示任何辞退方案和相关文件。下午人事说看我可怜,可以给补偿七天薪资,本人并未同意,照常打卡上下班。 2.三天后(4月3日),公司针对我的方案由裁员改为了降职降薪2000元,因疫情期间找工作困难,本人被迫同意。后在4月15日签了公司要求的降职降薪文件。 3.公司4月份发放3月份的薪资时,本人发现薪资是按照降薪2000元的方案进行发放的。但本人的工作内容并未发生变化,一切照旧。 4.5月18日,公司通知本人,以不适合做本职工作为由,给调整了新岗位,本人同意。但随后不到一小时,公司又告知本人,原岗位和新岗位的工作都需要做,不容拒绝。 5.目前新店开业,告知所有员工需要售卖储值卡,卖不掉就需要自掏腰包消化,自己买单。 6.公司一直以本人工作完成不好为由进行各种调整安排,但并未指出本人究竟哪里做得不好,没有任何关于这方面的沟通和面谈 7.截止目前为止,公司并没有任何通知和文件告知本人需要延长试用期,也没有让本人签署任何转正文件。 8.公司目前寻找各种理由借口为难,逼迫离职。

合同纠纷
2020-07-14 14:23:29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您好。您公司的确存在大量的违法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您作为劳动者的诸多合法权益。违法降薪,其实就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了,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现在要违法辞退,可能还要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金。
    建议您及时把具体情况跟我详细描述一下,让我可以做出更准确的分析,帮您初步制定一个经济高效的维权方案。
  • 建议到公司到当地劳动局申请调解,解决争议问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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