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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外地应届毕业生,与这所学校签订了协议,协议上写明见习期一年,服务期五年。现已上班两个星期,至今未签定任何合同,就填写了一张聘用合同登记表,但表上没有签字的地方,我手上也没有一份。由于某些原因,我向学校提出辞职,学校说要向上级教育局提出看能否批准,还说我这属于违约情况,说我自己填的这张表就是合同了,表明我是他们这里的员工,按照他们这里的规定,提前一年赔3000元,所以要赔18000。并且我走了工作课没人带,如果教育局不同意,他们不会给我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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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9-09 20: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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