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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3月张某通过其爱人的哥哥罗某,找我要办公司,我不同意,他又多次找我让我帮他,所以我决定借他10万,他拿到钱后,给我写了一个入股的收条,我们提出疑义,为什么写入股的收条,他讲为了注册方便,并讲我随时要他随时还钱。99年11月,我们准备买房向他提出还钱,张某也同意,随后于2000年4月28日 、2001年4月、七月、还我28000元整,但他写成:“借条 今借张某现金*****元整,以*****元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金做为抵偿。”(三张条都一样,价钱不等)2001年11月,双方又达成正式协议:“2002年9月30日前,张某争取将刘某在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剩余的72000元股金全部收购。如未按期全部收购,未收购的按每年10%给予补偿,补偿部分按2000年1月1日算起。2001年11月16日。”2003年1月,张某又以前面借条的方式,给我2000元,2月28日,张某又给我出据便条:“今天取走的身份证件办理2002年度工商年检,与双方达成的协议无关,双方协议有效。”2003年11月,在我多次催促还钱没有结果的情况下,我将其告上法院,要求执行七万元违约补偿,(一审:判我因没拿出受损失的证据,每年补偿5%)张某在开庭后马上将四张借条起诉了我,说我借他钱不还,(一审:判我还他钱) 我在法庭上,提出两案并审,法院驳回。遂我上诉中院:“提出两案原本一案,这不是借条,是一个执行完的协议,法院认为未提供充分证据,对实际操作约定不明故维持原判”我认为,一、所谓“借款”一案的借条,实际上是我和他股权转让的一个组成部分,这在借条下半句以写明二、“借条”是双方股权转让已执行完的部分,(只差去工商局变更)此有双方有效合同证明(收购我剩余的72000元)三、如果是借条,为什么写有用同等的股金抵偿。(更何况在双方写有收购合同后还用同样的办法“借我2000元。四、没有“借条”写明用何物抵偿的,既然写明的就是认可的(四张借条都是他写好让我签的名字)五、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不认可我提出的两案并审,及我提供的有效证据,我认为是不应该的,虽然两案分开审理,但是一件事,为什么不能互相证明。我希望能帮我找到借条和抵偿的准确概念和解释。 刘坛生

其它综合
2004-09-04 18: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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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