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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甲某于2004年4月5日签订书面《房产交易协议》,协议约定他把其所有的一套住房卖给我,交易价格12万元人民币,交易税费由甲方交付。同时约定,我首付定金1万元,剩余房款11万于交房时付清,规定双方均不得违约。与此同时我当即支付了1万元定金。4月20日,我们双方又到本地的房地产置换中心办理了二手房过户手续。在房地产置换中心应其要求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房产交易价格为8万元(评估价),交房日期为6月1日,付款截止日期也是6月1日。契约中第五条对双方的违约责任也做了详细的约定:到6月1日他不给我房或者我未付清房款,每逾期1日由违约方按房价千分之六支付给对方违约金和滞纳金。签订合同时,甲某提出房屋价格填写为8万(目的是为了少报税,真实房价仍是12万,二手房交易税是评估价与实际交易价就高不就低。),因交易税费先前商定由甲方承担,我便没有提出异议,并于4月21日又支付5万元房款给甲方。到了6月1日,甲某仍没有腾交房屋的诚意和行动,我多次催促未果。6月16日我接到房地产置换中心的通知,让我去领取房产证。拿到房产证后,我再次去找甲某,请求他交付房屋,并提出将剩余6万元房款付清给他。他拒绝收款并告知我无法交付房屋的真实原因:原来是他买了丙某的房子没有给他腾出来,所以他也无法给我腾房。无奈我一边催促他尽快腾出房屋一边向他提出违约责任赔偿问题。但是他始终回避违约责任不谈,也不给我腾房。7月7日,他与我家人通电话,双方讨价还价最终商讨达成口头协议:定于7月13日交房,他支付我违约金5千元,从剩余房款中冲抵(等于我少给付他5千元钱)。7月11日他腾出房屋,并给我打电话。我付清了剩余房款5.5万元,并要求他打出收条。他写了张收到房款5.5万元的收条,我提出要写明房款两清或者注明少收5千元的原因,他执意不肯,并说道:“没有必要,我给你房子,你给我钱就两清了。”于是,他将房屋钥匙给了我。8月13日,他首先反悔了口头协议,并到法院起诉了我,要求我给付他剩余房款5千元钱,及滞纳金900元(5000×6‰×30天)还有精神损失费1000元。对于对方不尊重事实,出尔反尔的做法,我十分恼火。

婚姻家庭
2004-08-29 21:4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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