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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去年在青山区购买一套二手房,当时款付已过户。约定今年8,1交房。现即将到期,但本月13日卖方电告我因其所购新房延期交付(6月23日交付。),从而推迟我所购二手房(卖方现暂住)。合同约定责任:延期一日以房款总价的0。02%负违约责任。

知识产权
2004-07-15 21:2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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