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约定2003年12月31日交楼,发展商的交楼通知(其落款为××公司 2003年12月30日):“请阁下月2004年1月14日前往××公司办理资料审核的手续,领取《办理入住手续通知书》后,于2004年1月19日前往×××花园×管理处办理入户手续;”2、《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3、2004年1月19日收楼时,发展商未能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