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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9月,因厂里(原来是集体制,在97年改制为股份制,我也是股东,又是员工,合同制)亏损,厂里为了防止资产流失,做出了无限期停业的决定(厂里的净资产经处置后只剩下了土地),又为了保护老工人(78年-86年进厂的)的利益,对我们86年后进厂的人(少部分)作出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当时不懂,签定了解除合同协议,但解除合同上没有盖公章,也没有法人签子,只有我们自己的签字,用的是厂里的便签纸.(嘿嘿)而且厂里没有向劳动局备案,没通知街道,没办事业证,也没把社保办出来,我们也没享受失业补助,而且也没有得到解除劳动合同该享受的补偿金,只是在解除协议上写明了要付补偿金、且注明了等厂里土地开发了再享受与86年进厂工人一样处理的方法。现在开发了,征用了部分土地,可厂里没有一点诚意来解决。只是想用很少的钱来打发我们。 这个协议解除合同有效吗?没有盖章,无法人签字,且又是股份制,都是合同工,凭什么只解除我们,又耍赖什么都不给,现在仲裁时间已过。 如果解除有效,除了拿到那点补偿金,股份又怎么办,因厂只开发了一部分,他还是可以赖,可不可以量化净资产提前解决,因为开发费的很少一部分就可以解决,如果不解决他门将钱大部分都分了(我们是少数,股东会决定权不在我们),留很少的钱来当做股份来分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07-03-09 16: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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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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