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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汽车北站工作,本来是给私营客车开车的驾驶员。我在2004年7月31日与别人签了一份买车的协议,这辆车上有三个人共同持股,各占1/3的股份。我与其中的一人签下了买他所占股份的协议。协议好下: 转 让 协 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自己在车牌号为浙F56231大客车上所持有的三分之一股份以十七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乙方。 双方本着公平交易、愿卖愿买的原则,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客车上的一切利益得失(即所承担的义务与所享有的权利)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承担。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与见证人各持一份,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协议于2004年7月31日签下.当时口头说好是一刀切,但协议签好后他还要求拿6-7月的钱,因为我们这里比如6月份做的钱车站要在8月份给我们,就是说8月与9月车站给的钱他还要拿.而我当时理解一刀切是包括6-7月的利润的. 请问律师,如果打官司的话,按照上面的协议,我能胜诉吗?因为协议上说 自签字之日起,客车上的一切利益得失 即所承担的义务与所享有的权利 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承担。 那我的理解就是他已没有拿钱的权利,请问,我的理解对吗?

公司企业
2004-08-26 10:37:2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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