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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炭外运需交煤炭基金补偿费,社会闲杂人员X与煤焦检管理站内部一些人员相互串通收受司机钱财将煤车放行,煤车逃脱交纳补偿费使国家利益受损,请问X与煤检站人员的行为各自该如何定性

公司企业
2004-08-26 09:37:5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煤检站人员的行为已涉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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