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近日有大量网友在本站咨询非法传销的有关法律问题,现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局长刘佩智在我国放世前接受记者采访时的重要讲话;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可以确定如下七类行为属于传销或变相传销:
1、参加者通过缴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用方式,取得加入资格或相应级别,以及取得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
2、在先的参加者靠发展后加入者交纳的费用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所决定;
3、参加者以交纳定额费用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交纳费用的方式,取得获取高额回报的资格;
4、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交纳费用方式交纳的金钱,而并非真正以营销商品为经营方式来获取利润;
5、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在先参加者的报酬来维持运行;
6、组织者承诺在一定时间内返还参加者高于其所交费用数倍的回报;
7、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做诱饵招揽人员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活动。
综上,对于上述非法传销行为,国家工商部门一旦发现将立即取缔。同时依据我国《刑法》第225条之规定,传销的主要参与者和首要分子,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