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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奶奶今年80有余,膝下三个子女,我父亲是长子。平日里三个子女分居三处,我叔叔在金山,只是逢年过节例行看望二老;姑姑单位与奶奶家近在咫尺却经常数过家门而不入。只有我父亲每周双休不顾路途劳顿坚持前往照顾家务,尽子女之义务。奶奶原住房情况:闵行区一交通要道旁住宅小区,底楼,房龄近50年,原为两居室,煤卫合用,租赁人姓名为我奶奶。1999年左右,由我父亲出资将隔壁一居室买下并进行装修,住房总建筑面积为72平方米,当时经奶奶同意在制作产权证时姓名改为我父亲。但由于住房紧靠交通要道,尘土飞扬,噪音不断,一年四季不能开窗。考虑到二老年事已高,出于善意,我父母与奶奶商量将该住房出售,在外环线以内购房改善居住环境,在此期间奶奶以叔叔、姑姑的名义要求父亲分别予以补偿3万元,共6万元,并数度反复,我父母为之精疲力竭。后该房以27万元的价格售出,父母在长宁区近外环线处购得总建筑面积为78平方米的三房一厅,总价47万,贷款25万由我承担,产权证所有人为我。父母将采光、朝向最好、面积最大的房间给二老居住。共同居住半年期间,由我母亲承担家中全部家务,但奶奶因不甘房屋产权归我所有(我为孙女,尚有两个孙子)仍对我母亲百般刁难,言语中指桑骂槐,我母亲不堪忍受,一气之下搬出另行租房居住,目前我与母亲共同居住,父亲与二老居住。日前奶奶以住房条件不好为由,提出要求将三房一厅出售,为其另行置购住房供其单独居住,首付由父亲承担,贷款由父亲及叔叔共同承担,并扬言如不同意就到我工作单位“讨说法”。

其它综合
2004-08-02 1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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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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