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如果有一个人(他是农村来的),他在城里的一个单位打工,因为他的勤劳和善良得到了单位人员和领导的信任,于是就在该单位做了一名职工,到现在已有10多年了,但一直没有转正(暂时还不是正式职工),他现在已经50多岁了,如果那一天该单位不要他做了,要他回乡下,却成了一个年老体衰的老人的时候,当他失去劳动能力的时候,而该单位又没有给他任何的补助,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可否得到一定的帮助或者是得到正式职工的待遇? 怎么样才叫做建立了劳动关系呢?现在这种给单位做事算吗?那如果没有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又没有签订限订合同,出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做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