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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某事业单位的一名正式工。此单位下辖有几个分公司,并分有正式工和聘用工,即以前的“铁饭碗”和“泥饭碗”,我已经在此单位下辖的其中一个分公司工作了十年了,突一日,上级下了个文,指在2002年以后凡是从其中某个分公司调到另一个分公司的,正式工只能领聘用工的工资,而我正属此情况,我想请问的事,单位有权利随便改变我的身份和工资待遇吗?这样做合理全法吗?

劳动纠纷
2007-02-26 15: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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