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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一名转业士官。2001年转业通过双向选择被安置到文化系统。文化局将我分到下属单位文化产业开发公司。2003年12份才与我补签了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中没有涉及工资。但在补签劳动合同的前后工资都是400元,而一个退伍兵和我在同一单位我们工作相同,他每月600元,仅仅是他有关系。今年5月我要求单位依照同工同薪的原则补发工资差额被单位拒绝。理由是自2001年我每月都在工资单上签了字领了400元工资表明认可了这个工资,现在要求以600元补发差额是不可能的.将工资表视为工资协议对吗?目前单位改制又以392元乘以14年工龄的标准给我进行个人身份置换。

损害赔偿
2004-07-29 23: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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