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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我与厂领导发生争拗,领导怀恨在心。一星期后,以我工作不积极把我辞退,并复了一份通知书给我,要我离厂。我申请仲裁庭仲裁,要求作出赔偿。但厂却在开庭时,说我是自己不上班,不用赔偿。庭审时,仲裁员要我举证证明厂对我作出过辞退决定。 问题:1、我是否可以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要求厂与我双方都要同时举证? 2、厂对说我自己不上班举不出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6规定,他的主张仲裁庭应该不予支持,对吗? 3、我还以工资折来证明厂结清了工资给我,我可以胜诉吗?

劳动纠纷
2005-10-27 02: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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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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