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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有个经济合同案件特向您请教。客户王某于2000年1月25日向我行借款4万元,于2001年1月25日到期.郑某为此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贷款到期后,借款人王某一直下落不明,经我行多次向保证人郑某催款,郑某于2002年12月11日还本金770元及利息221.30元,并说他还的钱是王某给他的,但郑某本人一直拒绝在我行的催款通知书上签字.为了不失去保证时效,我行准备向法院诉讼.迫于压力,郑某于2003年1月23日托人给我行送来一份他同意继续为王某的贷款承担保证责任的信,并在信上签名盖章.经我行向郑某电话询问,并与原担保合同上的签名核对,认为虽然印章不同,但签字是郑某所写,于是未向法院诉讼.至03年2月底王某仍未还款,于是我行继续向郑某催款,郑某却彻底否认我行曾向他催款的事实,对还款770元及写信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一事推说不知情,并说担保期限已超过,我行无权向他追款.后经与郑某熟悉的人辨认,担保信上的字虽与郑某的字相似,但并非郑某所写.04年11月3日在我行信贷员与郑某的一次电话谈话中郑某承认王某曾给他钱还款770元及利息二百多元,该电话有录音为证.

婚姻家庭
2004-11-09 09:3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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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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