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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及时缴纳社保造成无法领取生育津贴,单位

劳动纠纷
2020-06-07 22:23:27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规定,生育保险由单位统一到当地社保部门为员工缴纳,个人不能缴。
  • 被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48条和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如果工作快一年,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个月经济补偿金,没缴纳社保的要求补交保险。
  • 如果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辞退劳动者,被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公司没给劳动者交社保,可以向社保局投诉要求依法补交,如果不能补交的,由公司承担因不能补交社保的损失。
  •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即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并且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或复通手术的。那么杭州生育津贴申请所需具备的有哪些条件呢?以下有详细的条文说明。  (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  2、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或复通手术的。  (二)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津贴的发放:按照国家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限,以本人生育或者流产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O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生育津贴;  (3)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因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按照上述第(1)点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女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①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②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③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的支付: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指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分娩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不包括新生儿的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偿。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流产术、引产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偿。因未落实节育措施而施行流产术(含药物流产)、引产术发生的费用,不列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4、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的定额补偿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财政、卫生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制定。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和社会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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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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