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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是否在期限内申请复议我不知道,但依照我们所作行政处理的时间2003年9月6日推算,他应在两个月内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两个月内答复,若两个月内不答复,原告应在15日内起诉,原告提起行政起诉期限应是2004年元月19日,但复议机关却在2004年3月24日才下了《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之后,原告2004提3月29日起诉,法院却认为不是原告的过错导致超过时效,从而撤销了我方所作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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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7-15 15: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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