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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于19年12月10号入职一家电销公司参加培训,培训期10天,在12月20日周五签署劳动合同,但却被要求签订日期统一写为12月23号(公司方面后来给出的说法是23号周一上午时间仓促怕来不及,所以提前签了,但其实公司周六21号是上班的) 问题1,该合同有效吗?具体生效日期应为几号才算合规? 二,公司不是按照正常自然月计算,而是跨月搞财务月计算薪资。比如那次就是从12月21~~1月22为一个财务月。而因为本人之前有过电销经验是被定级享受财补。但因为合同日期为12月23号,不能算完整财务月于是享受不了财补,当月少发几千薪资。 问题2.公司这种算法合规合法吗? 后面反馈公司说的是顺延下月发上月财补 三,因过年放假之后又遭遇疫情事件,公司采取分批复工。本人3月22号填写公司第六批问卷调查,在前几天突然腹泻乏力,但因为之前公司主管建议过离职为此跟公司反馈过,公司人事警告不复工算旷工,所以当时没有勾选“若出现新冠感染的可疑症状(包含发热,腹泻,乏力等),不要带病上班”那一栏,后面3.25号复工上班,当天就很是不舒服,当时跟主管反馈,让坚持到下班。第二天请假检查是急性胃肠炎,但吃药后无好转,人更难受。因为病的突然,心里有些怀疑,于是再次跟主管反映。主管跟公司反馈建议报备社区和医院做核酸检测。但因当时检测未普及,这边市里医院非得确诊才肯给做建议隔离14天,而致电社区咨询也只是让自行居家隔离,与公司方面说下即可,而不用开也不会给开隔离证明。但是将这些录音传给公司,公司方面却一定要隔离证明。结果因社区不给开,居家那14天公司只给算请病假以及有一天未去医院无病假资料算旷工。 问题3,像这种身体出现疑似症状已经不符合复工条件的,是不是并不需要隔离也不需要社区开什么隔离证明,而应如社区所言自行居家观察直接列入未复工不应算请假和旷工扣钱?(因为在我们那批复工之后一直到4月份我们公司还有在陆续复工的

劳动纠纷
2020-06-01 00:09:3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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