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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法院今天给我家送传票,说房管局告我父亲2000年到2003年的新房租拖欠没有交!总计2700多元,但是我方认为,因当时我父亲的单位应给予住房补贴,但是没有到位,所以我方认为这部分开支应由单位解决。在2000年时我方和房管局管理员协商,并且管理员同意我方的看法,就让我方交旧房租,直到2003年,并且给了发票,现在换了一个管理员,说:“今年的你们不用交了我去告你们!”。然后传票就来了,就是这个经过。附:旧房租指2000年以前,每月30多元。 新房租指2000以后(包括2000年),每月9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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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7-14 22: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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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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