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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你好. 我于1996年进入本乡卫生院工作,并交“抵压金”3000元,单位一直未给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后该院于2004年1月被另一医院兼并。我曾多次向前后单位提出购买社会保险和退还压金,但在都未答复的情况下于今年4月7日向单位书面提出申请,要求终止劳动节合同,(5 月7日离岗)。并同时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伸请,要求: 1)解除劳动合同;2)退还抵压金; 3)要求单位补缴自参加工作以来的社会保险费用;4)要求单位支付合同解除后的经济补偿。 仲裁结果:支持了我的1、2项申诉要求;但以“原.....卫生院属事业单位,事业单位职工未列入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范围”、“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1996]354号)中第20条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由驳回了我的3、4项请求。 请问: 我的第3、4项申诉要求是否过份,而仲裁委关于此适用的法律条文是否得当? 谢谢!

证券投资
2004-07-11 16:44:1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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