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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是**矿务局职工,在唐口煤矿筹建处工作。我是95年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10年。2004年11月 ,我因原企业待遇低,企业不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工资水平,决定11月10日提出辞职,11月15日离职 。现唐口筹建处到仲裁委员会对我提出申诉,要我回原单位上班。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余元,依据是鲁劳发1995(159)号文‘山东省劳动厅、省高院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损害赔偿
2005-02-14 21:16:3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唐口煤矿筹建处是否为法人或法人分支机构呢?

    仲裁庭是否已经受理?
    2万元有计算依据吗?
    现将有关条款附后,请将申诉书附上。
    关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1995-01-01
    【正  文】:

    山东省劳动厅


    (95)鲁劳仲函字第11号

    关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你局《关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烟劳仲函[1995]04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 关于劳动者按《劳动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同为约定期限的职工自愿承担违约金),但用人单位拒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扣压劳动者档案,致使劳动者不能重新就业或享受失业救济金,劳动者提出申诉的问题。按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23号)和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发[1995]159号)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赔偿金,如果单位出资培训且服务年限未满的,劳动者应支付培训补偿费。用人单位应给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将劳动者档案移交有关部门。对于劳动者按《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扣压劳动者的档案。

    二、 关于劳动者提出辞职用人单位不予批准,而擅自离职的问题。属于固定职工的,按照山东省劳动厅和山东省高院联合下发的鲁劳发[1995]159号文第五条规定:“对于固定职工擅自离职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做出开除、除名、辞退或作自动离职处理。如果经单位出资培训,服务年限未满的可以要求支付培训补偿费”,用人单位应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并向有关部门移交档案。

    属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如果单位出资培训且服务未满的,劳动者应支付培训补偿费,但单位应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并向有关部门移交档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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