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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很感谢你对我最近两个问题的解答,最近因为合同的事情一直饱受精神上的折磨,直到看到您肯定的回答,我才有了很大程度上的解脱。毕业好几年了,我一直在大连的各个培训学校工作,可是归根到底我离开学校的原因都是因为学校拖欠老师工资。第一次,我仅因为合同到期了,要离开那所学校,他们就扣了我1000元的工资,那时我还小,不知道用法律保护自己,过去就过去了。至于第二所学校,倒是没少给我工资,可是却少了除了我之外所有老师的工资。有一个老人73岁,每天骑自行车一个小时能到学校来教书法,可是课程教完之后,他们却拒绝付全部工资,只想给一半,诸如此类的事情我都能说上一上午,我是个爱打抱不平的人,因为这些事情,和学校有了太多的矛盾,最终我也离开了那里。这是第3所学校,他们根本不拿老师的人格当回事,经常无故的扣老师工资,所以好老师都走了,这也是他们幼儿园到今天办不下去的主要原因,我由于接受了第2次工作的教训,所以我从来不多说什么,真是风水轮流转,这次厄运却降临到了我的身上。坦白的讲,当时就是否告诉家长幼儿园要停止办学的时候,我是经过了思想斗争的,因为如果一旦家长知道了这件事情,都退园了以后,我面临的就是立刻失业,可是不说吧,我觉得对不起自己的良心。因为到了后期的时候,学校把老师都辞了,幼儿园只有我一个老师了。于是我就偷偷告诉了几个家长,可是不知道哪个老糊涂却把这事告诉了学校。我最近由于上火病的一塌糊涂,血压只有60和90,心脏跳的我整个人都发慌,没心情吃饭,这几天竟然瘦了4斤,我自己都不敢相信。我都对真理产生疑问了。我这个好人到底该不该继续做下去啊。 其实有时候想起这些孩子我挺安慰的,端午节那天,我收到了满满一塑料袋的粽子,而另外的两个老师只收到了几个,那天我就觉得有一股暖流从我心底向上涌,涌到眼中,变成珍珠,碎落在脸上。 等这件事情结束以后,我会感谢你的,我在物质上没有任何财富,但是希望到时候你能接受我的谢意。

知识产权
2004-07-12 09:30:1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您好!有一份劳动部的规定供您参考。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
    (1995年5月10日劳部发[1995]223号)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一条 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您是一个正直的人、善良的人。我只是仅到我一点小小的义务,不必感谢。只要能对您有所帮助,我就很满足了。祝您一生平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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