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侨房领导:你好!我校(天河电大)于2002年7月5日租用贵公司位于广州市天河北路390号二层物业(327.19平方米)用于教学培训场地使用,因发生多方原因使教学工作无法持续,租金交纳困难。在此期间我方本着负责、认真的态度积极主动多次以书面的形式知会贵公司(述清原由、加强沟通与协商)并于2005年5月18日正式申请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同时承诺结清双方债务(双方原合同到期时间为2005年7月31)。我方主张终止合同与债务清算同步进行(用我方交纳的30000元保证金支付),短时间内在友好的氛围中结束近三年来的合作,可申请至今无任何书面答复,期间被告知先支付租金、违约金后方能终止合同、归还保证金。基于我方目前根本无能力的财务状况以及不违背解决实质问题的考虑,恳请贵公司领导依据我方实际情况,以解决事情为宗旨的目地,考虑我方建议为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