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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2年我毕业后与中煤五建四处签定了劳动协议,然后到公司报道。但到达后由于一些原因发现不合适而离去,档案与户口都没带走。后来我在2002年10月给公司去了一封辞职信说明了辞职原因,现在我想把档案与户口拿回,但公司要赔偿2000元违约金。但我想我与公司签定的协议与合同是在使用期内,双方有权解除合同(2002年9月我离去的),不应该付2000元违约金。现在双方就此争执。

证券投资
2004-07-07 15:44:1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