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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近期我遇上了一件麻烦事,事情是这样的,村委会送来一张迁坟通知,(盖有镇政府大印),其内容是 “因国防施工需要,位于丰溪村南厢约16亩山坡地,作弃石渣堆放用地,由于此处存在10多穴墓地,给施工带来不便。为此,根据县政府公告及有关规定,此处坟地必须迁移,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你的祖坟规格尺寸,给予补偿。 二、你应于6月18日前到镇国土所领取补偿金,并于6月30日前迁移。 三、愈期不迁或移不彻底的按无主坟处理,由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在七月一日,我阻止他不应将我祖坟毁掉,同时我提交了一份个人的五点意见给镇政府。 关于座落于丰良镇水打坑石场开采与就近公民之坟墓异议纠纷问题的几点意见丰良镇人民政府: 一、众所周知,国防军事建设用地与涉及人民群众财产问题,我们毫无疑问应该依照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程序依法进行,所涉及的地方与有关当事人应无条件地服从,这是大前提与大道理。如果真的需要在我们上百年的坟墓所在地建设仓库或营房同样是无条件服从需要,决无二话。但现在的实际情况却不是这样,现国防建设用地与我们的祖坟根本毫无关系,而是某些人出于经营目的,在该处进行石场开采,将开采出来的石料卖给部队进行另外建设,这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二回事。 二、作为地方政府与职能部门,同样是应该依法行政,实事求是地按有关规定分别依法妥善处理不同事实和不同性质的问题,千万不要套用“国防军事建设”之名,掩盖违法行为。 三、据悉,某些人在该处进行石场开采,尚未取得合法手续,至于说什么其是服务于部队军事建设需要,不用取得审批或开采执照,此种说法实属无稽之谈,只有职能部门即梅州市矿产资源局才有权视其真实情况,或发给开采执照,或作出可以开采的放行权利。 四、县政府批准十六亩土地使用是否真实。根据国土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只可征用耕地三亩以下,其它土地十亩以下。 五、根据镇政府迁坟通知书仅是堆放石渣之用,何须迁坟? 这五点意见,恳请有关职能部门合议时参考。 之后在7月2日,他们让我到工地开座谈会,说:“由王处长向我们解释这五点意见。”所谓的的王处长说(因为我无法证实他的身份):“一、这不是开石场,而是二次利用石头。 二、搞工程、请民工并没有违法行为。 三、部队搞建设,无需开采执照。 四、不解释。 五、必须迁坟。理由是:土地已经征用,日后要作其他用时。比如,日后要变卖给社会,避免麻烦。

人格尊严
2004-07-05 10:46:2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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