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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调解书与调解事实不符合。

其它综合
2020-05-27 06:46:4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劳动仲裁单位不同意调解不一定会延长仲裁时间,仲裁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 调解劳动争议,就是要做劳资双方的思想工作,以事实为依据,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陈述利害,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帮助双方解决分歧,就争议事项达成共识。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这是关于劳动争议调解方式的规定。
      具体分析劳动争议调解,可以将其划分为三类:
      其一,由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委员会进行的调解;
      其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的调解;
      其三,由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的调解。
  • 劳动仲裁调解则是在法院进行劳动仲裁之前双方当事人进行自我解决的途径,一般并非强制要求,通常为不影响和气,根据情况也为了尽快解决争议,可以在仲裁前自行和解或者请第三人调解解决,如调解不成再申请仲裁解决,也可在不经调解的前提下径行申请劳动仲裁,进入仲裁程序后可申请仲裁庭给予调解。劳动仲裁调解是一种比较缓和的解决劳动问题的方式,采用这种方式可以更和气的解决劳动纠纷问题,从而避免双方产生进一步的冲突,也给以后的合作留有余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