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有些事情不是了解希望您在帮助我一下,谢谢1。我在某邮局工作,从1995年4月28日至今已经有9年多的时间,原先我们叫临时工,现在叫劳务工,请问这样的称谓有什么不同?按国家劳动法说:“按劳分配,同工同酬”,我们是否应该和正式工得到相同工资报酬?正式职工享有医疗和养老保险及福利,他们的工资一般都在1000多,临时工300-500元不等,但我们付出的工作一点也不比正式工少?!2.在工作岗位我们能够享受怎样的休息待遇?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我们依然上班,中午我们也不休息,工作服是我们自己花钱买的[2004年的工作服暂没有要钱],正式工不用拿钱,免费发的3.1995-2002年之间我没有任何保险,2003年才给非农业户口的上了养老保险,请问临时工应该享受哪些工作期间待遇?4.邮局强卖内部职工集邮品,如销售不了,就扣发工资,并以此代替工资;储蓄完不成额度及其他邮政销售产品,也一样要扣发工资,但全局总额度是上升的。这样合法吗?5.国家规定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是按整个市县地区还是我们所现在工作的地区划分?如何计算?6.每到阴天潮湿季节,我两腿膝盖部位很是不舒服,有时还很疼痛,我家没有遗传病史,是不是我所工作的环境所造成?还有经常是在这封闭的营业室里工作时间长了,头也沉沉也迷糊,是不是室内空气不好,国家对工作环境有什么规定?7.我们所签定的劳动合同只是一份并全部上缴,此合同是否有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