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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今年的6月份和一家私企签了一份三年的合同,说好前三个月(6,7,8月份)我是试用期,没有正式员工的待遇,不帮我交养老保险,工资也只有三四百左右,但试用期算到合同里。就在6月25日,公司里的一名员工的手机丢失,在6月1日(就是我上班起)至6月25日,她也陆续丢过衣服和裤子,6月25日就是手机丢失的当天,我们公司的所有人都在(包括老板),但是老板在当天的下午开会,决定让我和另一个女孩(6月2日上班)回家休假两个月,理由是因为我们来公司以后才会有丢窃事件,如两个月里没有丢窃事件的发生,就会终止劳动合同,如还有丢窃事件,就和我们无关。这两个月不算在合同内,不发工资,更没有养老保险!最后老板说,也可以找担保人(公务员或党员)给我们做担保才可以上班!如在这两个月内离职就需我们赔偿违约金1000元。

公司企业
2004-07-02 08:3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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