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是一名教师。06年本市开发了一个公务员公寓小区,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也可以申请购买。这种房屋5年内是不能办产权的。房屋将于08年建成并交付使用。
小王幸运的通过抽签得到了购买一套房屋的权利,并交纳了1万元的诚意金(类似保证金)。但就在即将办手续之前,却因为个人原因放弃了。这时,小王的一位同事老刘想接手购买此房,小王同意了。
老刘选择首付30%,5年分期还款的方式。房屋的购买和按揭贷款都是以小王的名义办理的,只是实际是老刘在付款。老刘为了成为房屋事实上的所有人,作了如下两个工作:1,和小王一起办理了一份公证书,说明老刘是小王的姨父,此房屋是双方共有的。2,和小王签订了一份协议,说明小王自愿无偿将此房屋转让给老刘,并协助老刘完成一切产权手续。如果由此产生经济纠纷,由小王负责。
现在,小王因个人原因又想反悔,想自己购买此房屋。请问:她有没有理由解除和老王的协议和公证书?如果能,其中有什么比较困难的地方? 如果不能,她有没有理由要求老刘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在此转让中,小王承担了贷款等风险却没有获得任何补偿)
另外,整个操作有没有法律上的漏洞和风险?
特此请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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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在法律上是可以反悔并自己来享有房屋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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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委托律师来评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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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