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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所在公司2003年签10月6日、11月12日与同一个公司分别签定两份装饰合同,总价143万元,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后10日内付清货款;工程分别与10月20日(比合同晚几天)、12月15日按期完工,并验收使用,验收时经大厦工程部(产权方)、合同对方法人代表(租赁方)、我公司代表(施工方)签字,验收时对工程质量无异议。工程完工时,尚未付款有99万元,1月16前27.25万元,2月18日付10万元,4月28日付3万元,现有余款58.75万元,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拖欠工程款,昨天再次找他(法人代表)要帐时,他提出虽然合同已签,但装饰效果与合同不一致(工程按合同内容装修,有些小问题,属于正常需要维修的内容,他这种提法更多的是一种赖帐的借口),工程款要从新决算。

损害赔偿
2004-06-15 18: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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