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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年3月我司与山东某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合同,期间山东某公司又与另一家建筑公司签订总包合同,总包合同内容1、钢结构工程由发包方指定;2、发包方负责指定分包所发生的质量、安全进度、结算等事宜。且工程以2003年8月竣工验收结束。(验收证明书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盖章签字,但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未盖章)。目前我公司准备诉讼发包方。

损害赔偿
2004-11-12 00:18:5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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