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本公司是一家以特需经营的形式进行业务拓展的公司,2001年-2002年在全国各个城市签订销售总经销,本公司提供自己研发、生产的××牌产品。合同期限为一年(没有标明“合同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合同自动延续”的条款),并规定:经销商不得在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品牌的同类产品(即竞争产品),不得以本公司注册商标进行宣传但是为顾客提供其他厂家生产的同种产品(本公司拥有注册商标)。如果经销商违约,公司有权扣除经销商事先交纳的10000元人民币的保证金,并酌情处以人民币100000元以下的罚金。现在大部分经销商的合作合同已经到期。经销商提出续签合同,但是公司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来得及与经销商续约,而公司与经销商也没有明确提出中止合同,并且双方一直还存在合作的事实。现在由于市场竞争比较激烈,大部分经销商都背着公司在销售竞争产品,他们有的打着其他品牌进行销售,有的直接在本公司××品牌的大旗下用其他厂家生产的同类产品进行销售。按照合同规定,他们应该已经违约。但是,合同已经到期了。

交通事故
2004-06-16 16:41:0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好!
    就你咨询的问题,本律师解答如下:
    一、根据《合同法》以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随着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后终止。因此,贵司与各经销商之间的经销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尽管贵司与各经销商之间仍存在合作事实,但这种合作因无经销合同,又无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双方受原经销协议约束,因此,法律上只能认定双方之间只存在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只受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调整。
    二、既然贵司与经销商之间受买卖合同调整,则贵司就无权根据原经销协议的规定,限制经销商销售竞争产品,更无权扣除保证金。而且,因为贵司与经销商合同到期终止后,贵司还应退还经销商的保证金。
    三、根据以上分析和贵司所处境况,为保护贵司的权益起见,建议及早签订经销合同,或搜集双方合同到期后合作过程中的有关证据(如有可能),能够证明双方承认受原协议约束。
    贵司如有意委托本律师解决此纠纷,请与本人联络:
    办公电话020-83329282;传真:83328199,手机13929550987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长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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